5月下旬以來,各地涉及“警察”與“槍”這兩個關鍵詞的新聞頻發,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個省份發生三起警察開槍事件(其中一起為走火),三起事件的中槍者均死亡,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槍用槍問題,驟然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。
  1996年法律法規:15種列舉情形下可開槍
  目前涉及警察配槍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《人民警察法》、《槍支管理法》、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和《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等。
  《規定》對警察配槍用槍的程序規定得最細緻、具體,例如確定配槍的人員需要經過單位主管領導審查,槍支彈葯均有對應的審批責任人,槍支保管庫(室)要求雙人雙鎖24小時值守,等等。
  頒佈於1996年的《條例》則規定了15種警察在警告無效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,包括放火、決水、爆炸、劫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、搶奪槍支等危險物品、凶殺或劫持人質等等。而於2012年修正的《人民警察法》對情況的列舉則比較簡略,只提及“拒捕、暴亂、越獄、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”。
  應對近年新情況:面對暴恐分子可直接開槍
  現實中,警察使用槍支一般以《條例》的15種情形為準。這些年來,唯一追加的特殊情形就是暴恐事件。
  新疆“5·22嚴重暴力恐怖襲擊事件”發生後,全國各地安保升級,各地開始將此前並非硬性要求的民警持槍巡邏常規化。2014年4月份起,公安部部署開展全國公安機關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,北京、上海、鄭州等國內多個城市一線民警均開始持槍上街巡邏。
  5月26日,北京警方特警總隊負責人也通過媒體證實,根據公安部指令,一旦面對正在實施暴力活動的恐怖分子,無需“亮明身份、鳴槍示警”等一系列警告程序,可直接開槍。
  “我管這個叫‘格殺勿論令’。”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向記者解釋,“過去(制定法律時)還沒有這個概念,現在我們追加進了可以使用武器的範疇。除此以外,我認為《條例》規定的15種情形基本上涵蓋了各種應當開槍的情境。現實中出現的一些混亂不是法律的問題,是執行的問題。”
  一線民警操作困難:法律不細還是培訓不足?
  實務中,常聽到的抱怨是有些警察“該開槍時不開槍”,而更多的值勤民警開槍事件則進一步引發萬一“不該開槍倒開槍”的擔憂。與此相應,一線民警更多抱怨的是對可開槍情形的規定不明確,上級以結果、以輿論反推事件性質,導致一線民警患得患失,不敢開槍,甚至巴不得無須持槍,槍成了“燙手山芋”。
  有媒體評論指出,這仍是因為法律難稱完善:“從制度上看,雖然《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明文規定了15種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,但該條例對‘使用武器’的概念規定不明確——對天警告性開槍和直接對人射擊都屬於‘使用武器’的範疇,這就讓警察不敢貿然直接對違法者進行射擊,他們在更多的時候寧願以對天鳴槍的方式象徵性‘使用武器’;此外,條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,這就讓警察無所適從。”
  北京大學教授、博士生導師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世洲向記者表示,一線民警最為缺乏的是關於槍支的知識和訓練:“我認為一個警察在沒有打夠150發子彈之前就不應該持槍上崗,這也是世界各國目前普遍採用的最低標準。”但他也強調,如果因訓練不夠而取消持槍巡邏將是因噎廢食,目前應當採用輪訓的辦法來強化訓練與教育。
  根據《規定》,目前實務要求的培訓僅為“每年度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”。一名基層民警在中國警察網刊文指出:就目前民警的槍支使用水平來看,訓練還遠遠不夠。
  洪道德認為,法律確實仍有細化的餘地,例如從操作程序上,應該嚴格確立朝人體開槍的條件是什麼,對現場狀況的緊迫性、危險性、危險後果做出某種程度的約束:“比如在嫌疑人放火的現場允許警察開槍,拿一桶汽油和拿一根火柴,這一樣嗎?還有當時的環境有沒有可能把火放起來等等,這些東西應該細化。”
  但他同樣強調,一線民警無所適從,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訓練。“平時要嚴格訓練,要對各種情況進行沙盤推演,有所估計、判斷,事到臨頭就能迅速做出符合客觀情況的判斷。內部評價並不可能要求警察判斷一點不出紕漏,這也是不現實的,但如果一個警察說自己完全無所適從,開槍也不是不開槍也不是,只能說明這個民警還沒有執行這個崗位的能力。”
  王世洲同樣建議將法律細化。他認為,現在存在一線民警負傷之後才敢開槍擊傷或擊斃犯罪嫌疑人的現象,因為這才能避免自己在開槍之後說不清楚,而具體到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傷害自己或者群眾的行凶能力,應噹噹場擊斃還是擊傷,這不僅需要更嚴格的訓練,也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標準。
  “但一定要先保證訓練和教育,保證一線警察使用槍支的能力,才談得上這麼修改法律。沒有訓練為基礎,持槍規定就是一紙空文,甚至有可能必須從另一個方向去修改法律。”他說。
  近期發生的涉民警用槍事件一覽
  5月30日,雲南曲靖羅平縣白龍潭村村民報稱,有警察開槍致一村民身亡。羅平縣政府新聞辦事後通報,當事民警是在與受害村民發生撕扯鳴槍示警時,槍支走火致其死亡。官方稱,目前上級公安機關、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。
  5月30日晚,貴州省三穗縣警方接到報警,稱有人在當地夜市攤持刀亂砍,民警攜三名特警趕到現場,發現一男子正持刀進入住戶家,經勸阻和兩次鳴槍示警無效後,將其擊斃。當地州、縣檢察和公安機關對相關槍支使用的情況仍在調查處理。
  5月30日,四川資陽市雁江區南津鎮一男子在街上持刀亂舞,警察追堵過程中,兩名民警被砍傷,民警開槍將肇事者擊斃。檢察機關調查認為,槍支使用符合規定。
  5月29日,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海文幼兒園,院方特意請來了當地派出所民警,為師生和家長宣傳安全防範常識,但裝備展示過程中,民警手裡的槍發生走火,造成四名家長和一名孩子受傷。包括涉事警察在內的5名人員被處分,並接受進一步調查。
  5月15日,雲南省鎮雄縣村民方某因訴求未得到滿足,與當地民警發生衝突,並駕車駛向人群,民警多次鳴槍示警後,方某仍不予理會,繼續駕車前行,最終民警朝駕駛室開槍擊傷方某,方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。鎮雄縣檢察院調查認定,民警開槍時機恰當、處置合法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w98ywaxi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